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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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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恢52号
  • 案件名称

    王某、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恢5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装修款50031.78元、案件受理费1085元,共计51116.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南州壹品大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摄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9月24日自动履行案款50031.78元、案件受理费108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9月24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51116.78元,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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