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礼亮与康安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421民初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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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096号案件名称
项礼亮与康安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项礼亮;康安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421民初1096号原告项礼亮,男,1986年4月26日生,户籍地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海,男,1966年1月21日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康安石,男,1990年3月15日生,住东丰县。 原告项礼亮与被告康安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礼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安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礼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康安石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康安石于2020年9月20日因其儿子交通肇事需要治疗,向项礼亮借款人民币1万元,项礼亮没有钱,但考虑到平时二人关系很好,便联系了刘玉海。经沟通,刘玉海借给康安石一万元,康安石给刘玉海出具欠条一张,项礼亮为其担保,约定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但借款到期后,康安石迟迟未偿还借款,多次索要无果后,项礼亮将欠款偿还给刘玉海,刘玉海为项礼亮出具证明一张,证明项礼亮将此欠款偿还给刘玉海。后原告又找到被告康安石多次索要,康安石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欠款,故项礼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康安石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康安石向刘玉海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项礼亮为借款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00元,依法可以向康安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安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项礼亮借款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康安石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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