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冬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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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868号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冬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冬冬;王红芬;陈伟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汶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冬冬,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生,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红芬,女,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陈伟峰,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生,现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冬冬、王红芬、陈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冬冬、王红芬、陈伟峰未按三仲裁字(2020)112号裁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8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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