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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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75号案件名称
韩小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小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575号被执行人:韩小英,女,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陕06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小英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2021年4月29日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小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韩小英自动缴纳了10000元。至此,被执行人韩小英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575号执行案件履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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