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其、曹佳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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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267号案件名称
陈德其、曹佳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德其;曹佳玉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267号原告:陈德其,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曹佳玉,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陈德其与被告曹佳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德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德其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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