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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其、曹佳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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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267号
  • 案件名称

    陈德其、曹佳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德其;曹佳玉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267号原告:陈德其,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曹佳玉,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陈德其与被告曹佳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德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德其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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