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张金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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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501号案件名称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张金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张金财;迟立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501号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永红街01组4幢3号。负责人:隋彦军,男,系该行行长。被告:张金财,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迟立霞,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与被告张金财、迟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全部结清,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8元(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预交),由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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