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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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634号案件名称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万秀;田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634号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下菜园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EB5B04J。法定代表人:张德智,男,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艳,女,199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风险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万秀,女,1975年8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田龙,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万秀、田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4.55元,由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正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 蕾书 记 员 黄 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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