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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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197号案件名称
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执197号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9民初1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向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总额为4200万元的铁建银信汇票(含手续费210万元),上述汇票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签收,至此,本案足额执行完毕,执行费107300元由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执1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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