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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光、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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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683号
  • 案件名称

    郑纪光、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纪光;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683号原告:郑纪光,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娟,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东尖坨。法定代表人:孟令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章,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纪光与被告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郑纪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纪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郑纪光负担。审判员 肖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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