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纪光、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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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683号案件名称
郑纪光、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纪光;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683号原告:郑纪光,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礼娟,河北丹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东尖坨。法定代表人:孟令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章,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纪光与被告唐山梦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郑纪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纪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郑纪光负担。审判员 肖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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