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叶、刘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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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46号案件名称
柳叶、刘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柳叶;刘娜;彭宏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3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叶,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娜,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宏志,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上诉人柳叶因与被上诉人刘娜、彭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利息6万元。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60万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一审判决认定刘娜与柳叶之间存在利息往来,属认定事实不清。彭宏志与刘娜之间往来违背公序良俗,欠款应当确认无效,并驳回刘娜诉讼请求,但柳叶因资金短缺无法就此判决上诉。本案审理期间,柳叶表示其上诉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交纳受理费,只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上诉内容。刘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宏志未答辩。刘娜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9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被告彭宏志、柳叶于2012年4月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2019年4月26日,两被告在岳阳市开办“岳阳棉花堂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朋友介绍,原告刘娜与被告彭宏志相识。因公司经营需要,被告彭宏志向原告刘娜借款。原告遂自2019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9日前后分6次出借资金给被告彭宏志共计60万元。具体为2019年11月6日分两次向被告彭宏志华融湘江银行账户汇款15万元;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彭宏志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款7万元,2019年11月22日向被告彭宏志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向被告彭宏志华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汇款35万元。2019年12月19日,由被告柳叶执笔,被告彭宏志共同具名,向原告刘娜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娜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确定偿还期限,但是被告彭宏志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先后分6次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1250元。其后,原告刘娜又根据被告彭宏志的要求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11月15日分7次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等向其转账15800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彭宏志、柳叶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婚生女儿均由柳叶抚养;夫妻名下中南大市场门面木里港仓库、岳阳棉花堂食品有限公司、货车2台、大切诺基1台、熙园壹号6栋1801房一套归于柳叶名下,刘娜欠条、债务和彭宏志在外签下的借条与柳叶无关。2021年4月24日,被告彭宏志通过与原告刘娜对账,向刘娜出具了一张19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同时二人对此前60万元借款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按照1.5%的月利率经过计算确定为16万元,被告彭宏志就此向原告刘娜另外出具了一张欠条。2021年5月19日,被告彭宏志通过现金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偿还。原告遂于2021年6月22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彭宏志因为经营需要向原告刘娜借款,原告刘娜向其出借资金,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彭宏志应该及时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不能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彭宏志、柳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刘娜借款并共同具名出具借条,二人对于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2020年7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刘娜欠条、债务和彭宏志在外签下的借条与柳叶无关”,该约定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且两被告明知共签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约定刘娜的借条与柳叶无关,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彭宏志与柳叶离婚后,继续向原告刘娜借款,并于2021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19万元借条,该笔借款与被告柳叶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柳叶与彭宏志共同偿还此借款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彭宏志与柳叶共同出具的60万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被告彭宏志自借款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并于2021年4月24日按照1.5%的月利率经过结算确定为16万元,故原、被告之间应该视为存在利息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但2021年4月24日后的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5.4%,其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核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判决:一、由被告彭宏志、被告柳叶共同偿还原告刘娜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前期剩余利息6万元,并承担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彭宏志偿还原告刘娜借款19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柳叶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为彭宏志与刘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彭宏志与刘娜有特殊关系。刘娜质证认为,对该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新证据只能证明彭宏志和刘娜有联系,但不能证明二人有特殊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证认为,应结合全案综合考量。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柳叶向刘娜出具60万元借条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柳叶上诉仅提出其不应承担6万元利息的偿还责任的请求,故本院依法只对该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没有提出请求的依法不予审理。经查,柳叶向刘娜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载明利息,借款后柳叶也未实际支付利息,亦未承诺支付利息,本案60万元出借款均转入彭宏志银行账户,还款行为均由彭宏志进行,柳叶只对其出具的60万元借条承担相应责任,故柳叶上诉提出其不应偿还6万元利息款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将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变更为:彭宏志、柳叶共同偿还刘娜借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的利息。彭宏志另承担前期未偿还利息6万元。二、维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彭宏志偿还刘娜借款19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三、维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刘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迟延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刘娜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彭宏志负担1858元,由上诉人柳叶和被上诉人彭宏志共同负担3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廖细元审判员 汤洪清审判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皓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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