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双利、吴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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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796号案件名称
何双利、吴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双利;吴升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796号原告:何双利,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鹏、刘晓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升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肖燕、白鸽,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双利与被告吴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双利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双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双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何双利负担。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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