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明、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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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88号案件名称
王启明、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启明;党民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88号 原告党民石,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启明,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民石与被告王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民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民石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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