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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孙忠元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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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221号
  • 案件名称

    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孙忠元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孙忠元;李艳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221号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安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ENXTK4Q。经营者:庞成碧。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元,男,1981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李艳,女,1979年1月1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与孙忠元、李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织金县金诚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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