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朝毕、罗代权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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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72号案件名称
芶朝毕、罗代权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芶朝毕;罗代权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芶朝毕,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代权,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芶朝毕与被执行人罗代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代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芶朝毕代缴的合伙出资款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芶朝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罗代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代权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罗代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罗代权有银行存款7405.66元,本院冻结并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芶朝毕5230.66元,扣除执行费2175元上缴国库。2.查明被执行人罗代权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罗代权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代权未在户口地居住,已迁居泸州市江阳龙透关社区居住,现患有重大疾病,系低保人口,户口地和居住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罗代权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代权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芶朝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代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代权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代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芶朝毕履行(2020)川0521民初372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芶朝毕发现被执行人罗代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宗良书 记 员 章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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