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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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19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纺织城(开发区)浙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刚,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秀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坚,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伟力审判员 高静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永清书记员 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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