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美秀、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055号案件名称
陆美秀、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美秀;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梅剑畅;王伟玲;郭镇山;袁朝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3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美秀,女,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劳灿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良,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鹤山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梅剑畅。原审被告:梅剑畅,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审被告:王伟玲,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审被告:郭镇山,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审被告:袁朝淦,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上诉人陆美秀与被上诉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原审被告鹤山尚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悦公司)、梅剑畅、王伟玲、郭镇山、袁朝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美秀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陆美秀无需对尚悦公司对珠江村镇银行所负债务中的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记载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复息为896.36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珠江村镇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陆美秀与珠江村镇银行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陆美秀需对任何“复息”进行担保,而且陆美秀所签订的是格式合同,珠江村镇银行在签订过程中亦未有对陆美秀解释合同中相关字眼的含义,陆美秀认为,所担保的债权中不应包含“复息”。而且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中己包含罚息,又另外再收取所谓的“复息”,债务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高,应予以调整。综上所述,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陆美秀无需对尚悦公司对珠江村镇银行所负债务中的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期间,陆美秀补充如下事实和理由:陆美秀与梅剑畅联系不上,梅剑畅与袁朝淦是亲戚关系,梅剑畅在逾期时已经故意抵押给他的朋友,虽然文件是陆美秀本人签名的,但陆美秀不知道是最高额担保的文件,是梅剑畅骗其做担保,在银行签名时陆美秀没看到内容,只是在签名栏上签名。陆美秀已经替梅剑畅还了两、三次欠款了。珠江村镇银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陆美秀跟珠江村镇银行签定的担保合同是包括复息的,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陆美秀的诉讼请求。尚悦公司、梅剑畅、王伟玲、郭镇山、袁朝淦均未作陈述。珠江村镇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悦公司归还珠江村镇银行贷款本金943889.07元;2.判令尚悦公司立即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计算至其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9日,欠利息23205.12元,欠罚息721.46元,欠复息379.51元,共24306.09元];3.判令梅剑畅、王伟玲、陆美秀、郭镇山、袁朝淦对上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尚悦公司、梅剑畅、王伟玲、郭镇山、袁朝淦、陆美秀共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尚悦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村镇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29561.9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为33483.67元、罚息为1814.21元、复息为896.36元;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800008201900527)及《借款借据》(编号:0800008201900527002)的约定计付);二、梅剑畅、王伟玲、陆美秀、郭镇山、袁朝淦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尚悦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珠江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40.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1740.98元,由尚悦公司负担,梅剑畅、王伟玲、陆美秀、郭镇山、袁朝淦承担连带责任。珠江村镇银行已预交的诉讼费11740.9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尚悦公司、梅剑畅、王伟玲、陆美秀、郭镇山、袁朝淦应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11740.98元。二审期间,陆美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的签字页复印件一份;2.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3.银行放款流水两份;4.梅剑畅夫妻不动产查册文件三份;5.电话录音光盘一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将结合相关事实对前述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珠江村镇银行、尚悦公司、梅剑畅、王伟玲、郭镇山、袁朝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尚悦公司为甲方(借款人),珠江村镇银行为乙方(贷款人),双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800008201900527),其中第10.2条约定:“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针对陆美秀的上诉请求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陆美秀主张其无需对尚悦公司对珠江村镇银行所负债务中的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尚悦公司与珠江村镇银行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对于尚悦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计收复利。陆美秀与珠江村镇银行就尚悦公司的前述借款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亦明确约定,陆美秀提供保证的最高主债权为不超过本金4000000元整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现尚悦公司未能依约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珠江村镇银行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尚悦公司应向珠江村镇银行支付相应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亦即复利),陆美秀应对尚悦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陆美秀主张其与珠江村镇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其需对“复息”进行担保,故其无需对本案中的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对其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同时,陆美秀与珠江村镇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有关陆美秀提供保证的主债权范围的约定内容清晰明确,且亦不属于珠江村镇银行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因此,陆美秀以珠江村镇银行未对其解释相关字眼的含义为由主张其提供保证的主债权不包含本案中的复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陆美秀主张本案中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中同时包含罚息和复息,违约责任过高,应予以调整,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约定的罚息和复息过分高于因债务人逾期还款导致珠江村镇银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有关对违约责任予以调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陆美秀主张其签署的涉案文件是梅剑畅欺骗其签订的,其在签订时没有看到文件的内容,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前述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陆美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美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砚审 判 员 梁宇俊审 判 员 徐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钟炜杰书 记 员 吕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