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杨莉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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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323号案件名称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杨莉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杨莉;沈祖均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23号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胡城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莉,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沈祖均,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财保12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照(2021)川0504财保12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莉、沈祖均名下价值434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莉、沈祖均名下价值4348.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冠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323号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胡城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莉,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沈祖均,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财保12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照(2021)川0504财保12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莉、沈祖均名下价值434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四川中恒尚雅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川EF××××号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川E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莉、沈祖均名下价值4348.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冠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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