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富合与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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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65号案件名称
袁富合与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富合;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65号 申请人袁富合,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冉玺琳,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妮玲,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45153B。法定代表人方向春。被申请人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3幢1单元 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9R8P18。法定代表人杜东。申请人袁富合与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袁富合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价值1206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富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袁富合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23元已由申请人袁富合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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