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玲、曾宪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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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353号案件名称
刘玉玲、曾宪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玉玲;曾宪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女,1970年7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宪柒,男,1973年6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玲与被执行人曾宪柒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我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曾宪柒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石艳娥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容书 记 员 何 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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