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礼生、陈金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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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512号案件名称
陈礼生、陈金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礼生;陈金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512号申请人:陈礼生,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陈金安,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陈礼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金安应支付申请人陈礼生工资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该款被执行人陈金安提出,该款在2021年农历12月18日之前全部付清。申请人表示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该案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被执行人陈金安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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