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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林、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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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387号
  • 案件名称

    杨世林、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世林;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永兰;董永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林,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255号。法定代表人:唐国华,系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永兰,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永军,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世林与被执行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永兰、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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