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孟玲、肖文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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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397号案件名称
陈孟玲、肖文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孟玲;肖文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陈孟玲,女,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肖文斌,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陈孟玲与肖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肖文斌应给付陈孟玲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2.50元。因肖文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孟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肖文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肖文斌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3日、3月16日、4月6日、5月17日、6月14日、7月15日、8月4日、9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文斌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3月4日到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肖文斌在汤阴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查询。对查明被执行人肖文斌与崔莹共有位于汤阴县处(权证号:20180009398、建筑面积141.64平方米)予以查封,经组织双方议价后委托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陈孟玲意见,其不同意以变卖价格接受抵债。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2021年9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肖文斌户籍所在地汤阴县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肖文斌全家早已不在村内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文斌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肖文斌名下有房产,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2021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待发现被执行人肖文斌下落后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0432.50元及相关利息,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石永斌审判员 屈克勇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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