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充舟、朱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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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512号案件名称
黄充舟、朱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充舟;朱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黄充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执行人朱敏,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黄充舟与被执行人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锋范牌小车一辆,因年代较久,无执行价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联系不上,2021年9月15日上午与申请人代理律师联系(电话内容已上传执行APP),其同意暂终结该案;后与申请人妻子联系,告知本案情况,其妻同意终结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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