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张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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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300号案件名称
任某某、张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300号任某某、张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子女抚养费3200元,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9月6日本院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32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已领取32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22执13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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