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香、王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9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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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9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素香、王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素香;王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素香,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王波,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刘素香与被执行人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元及利息、诉讼费**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5月18日、5月19日、6月24日、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人身险。另,经“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4、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名下保单现金价值**元、**元。2020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并经相关当事人确认,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元; 5、2021年9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更新的财产信息; 6、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王 (晨) 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秦宪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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