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利飞、高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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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418号案件名称
白利飞、高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利飞;高永强;郑永会;刘永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41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男,生于1980年3月4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白利飞,男,生于1983年12月2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永会,男,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喜军,(又名高永强),男,生于1983年10月29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与被执行人白利飞、郑永会、高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50万元及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40元及案件执行费138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利飞、郑永会、高喜军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白利飞、郑永会、高喜军下落,未发现白利飞、郑永会、高喜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白利飞、郑永会、高喜军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利飞、郑永会、高喜军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刘庆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执 行 员 杜加东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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