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明、黄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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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120号案件名称
李跃明、黄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跃明;黄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120号原告:李跃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黄琦,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李跃明与被告黄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跃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跃明承担。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钱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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