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伟达、莫春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9执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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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258号案件名称
杜伟达、莫春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杜伟达;莫春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杜伟达,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莫春柳,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伟达与被执行人莫春柳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莫春柳应向申请执行人杜伟达给付垫付款133042元;被执行人莫春柳负担案件受理费1480元,申请执行费19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9执25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兰艳芳书 记 员 扶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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