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付丽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196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9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慧、付丽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慧;付丽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1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慧,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付丽莎,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黄慧与被执行人付丽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25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438.00元,案号(2021)黔0201执196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5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少量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同时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未在六盘水缴存住房公积金。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委托纳雍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县登记有房产信息,登记状态为预告、权属、查封、预查封,8月17日委托该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XX)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因首封法院为纳雍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致函纳雍县人民法院告知其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处置该房产所得款项。2021年6月3日、6月29日、9月9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基本一致。根据本院调取的家庭人口档案信息,2021年9月8日,本院组织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亦未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153.33元发放给申请人。因在执行过程中未联系到被执行人且查找未果,2021年9月9日,本院决定采取相关措施,移请有关部门进行协查。本院认为,该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153.3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债务未得以全部清偿,该案未完全执行到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付源与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395号 下一篇 吴永彩、蔡立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