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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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7224号案件名称
孙亚丽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亚丽;高丽丽;北京一食半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闫德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7224号申请执行人高丽丽,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亚丽,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北京一食半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法定代表人闫德君。被执行人闫德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高丽丽、孙亚丽与北京一食半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闫德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2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535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媛媛书 记 员 焦 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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