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志、梅玉柱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96号之十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96号之十八案件名称
陈乾志、梅玉柱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乾志;梅玉柱;邢波;钱伟;刘伟;吴泉锦;袁雪崖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96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陈乾志,男性,1957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辽阳县。申请执行人:梅玉柱,男性,1965年01月29出生,汉族,住辽阳县。申请执行人:邢波,男性,1961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申请执行人:钱伟,女性,1962年01月1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性,1959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吴泉锦,男性,1962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袁雪崖,男性,1960年10月26出生,汉族,1沈阳市铁西区3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对陈乾志、梅玉柱、邢波、钱伟、刘伟申请执行与吴泉锦、袁雪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雪崖在广发91×××2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910.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爽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138号 下一篇 任某、申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8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