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沿龙、谢明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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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119号案件名称
刘沿龙、谢明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沿龙;谢明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沿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明明,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上诉人刘沿龙因与被上诉人谢明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沿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刘沿龙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沿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刘沿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程义明审 判 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婧书 记 员 赵紫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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