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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沿龙、谢明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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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119号
  • 案件名称

    刘沿龙、谢明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沿龙;谢明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沿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明明,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上诉人刘沿龙因与被上诉人谢明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沿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刘沿龙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沿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刘沿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程义明审 判 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婧书 记 员  赵紫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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