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远见、杨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2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涂远见、杨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涂远见;杨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远见,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杨柳,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涂远见与被执行人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涂远见借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911428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杨柳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某室,因该房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涂远见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