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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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958号案件名称
山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某;李某;XX县XX有限责任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彭某;彭某1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958号原告:山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李某父亲),男,汉族。被告:XX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剡某,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负责人:焦某,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系该公司理赔员。被告:彭某,男,汉族。被告:彭某1,男,汉族。原告山某诉被告李某、XX县XX有限责任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彭某、彭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60元、交通费1600元,财物损失1800元,共计821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相应赔偿金额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再另行计算;3.责令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甘XX号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李某驾驶甘XX号三轮汽车由XX有限责任公司三区窖泥车间驶往生产5车间,行至四车间后门丁字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驶往六号大门方向彭某驾驶临会车时失控并侧翻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后载山某)发生剐蹭,造成山某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此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甘XX号车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山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7127.6元,前述赔偿款于2021年9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李某、彭某赔偿原告山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6000元,其中李某承担12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彭某承担14000元(已当庭付清);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山某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审判员 李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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