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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瑞、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006号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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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006号之八十
  • 案件名称

    赵宝瑞、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宝瑞;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006号之八十申请执行人:赵宝瑞,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八一小区2-3-1。本院在执行赵宝瑞与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案件一审受理费4900.00元及二审受理费2450.00元,但被执行人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宝瑞与本溪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04执100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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