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帅、武凌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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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816号案件名称
曾帅、武凌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曾帅;武凌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曾帅,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执行人武凌飞,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曾帅与被执行人武凌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武凌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转让费9800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曾帅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损失(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凌飞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晋03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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