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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刘万里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特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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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特14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刘万里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刘万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特146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172号。申请人:刘万**,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司法确认《借款合同》的效力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司法确认《借款合同》效力一案,借款合同效力不适宜进行司法确认,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2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亚平3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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