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珊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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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287号案件名称
顾珊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顾珊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87号原告:顾珊珊,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66号水清木华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邓国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珊珊与被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顾珊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珊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8元(原告顾珊珊已预交),由原告顾珊珊负担。 审判员 田启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琴书记员 雷博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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