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亮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0704刑初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刑初171号案件名称
夏亮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夏亮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刑初171号起诉人夏亮,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夏亮起诉王**、何亨平、林久琼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自诉起诉状,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从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854.85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日晚6时许,三被告人路过夏亮家门口时,夏亮家的狗发出咬声,王**拿石头打狗,夏亮去劝阻,从而发生吵闹。争吵中,何亨平将夏亮按倒在地,三被告人对夏亮拳打脚踢将原告人的右手打断。夏亮受伤后,到科学城医院进行了治疗。现夏亮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给夏亮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8854.85元。为此,为维护起诉人夏亮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起诉人夏亮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夏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蒲 金 梅审 判 员 奂 思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成 玉书 记 员 吴敏(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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