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明明、李敏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5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15号案件名称
沙明明、李敏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沙明明、李敏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515号沙明明、李敏捷:申请执行人沙明明与被执行人李敏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敏捷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沙明明交付煤款、利息、诉讼费合计15143.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沙明明自愿放弃。执行费124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敏捷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一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民、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43号之十二 下一篇 修振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1622刑初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