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友、杨显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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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256号案件名称
马友、杨显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友;杨显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马友,男,1979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显杰,男,1966年9月出生,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关于马友与杨显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26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杨显杰向申请执行人马友支付劳务费573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执行费7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显杰通过电子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7月8日起分别七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显杰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显杰银行存款2378.45元,财付通资金1450.72元,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未能实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在和布克赛尔县查询被执行人杨显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显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杨显杰于2021年9月5日来我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显杰未在执行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5.本院在被执行人杨显杰居住地巴音托洛盖社区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杨显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杨显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829.1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53490.83元未能执行。 11.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杨显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显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马友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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