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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锋、高富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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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98号
  • 案件名称

    张建锋、高富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建锋;高富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男。被执行人:高富军,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与被执行人高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富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锋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富军向申请执行人张建锋清偿欠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扣除给付9000元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锋与被执行人高富军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前已私下兑现14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剩余所有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当庭缴纳6000元案款,十天后缴纳5000元,剩余5000元案款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缴纳;二、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高富军承担;三、若被执行人高富军未能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 杨   海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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