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17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1753号案件名称
宋某与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宋某;阮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1753号原告:宋某,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阮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宋某与被告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阮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392元,减半收取6196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盛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道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