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源健、陈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5执15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525号
  • 案件名称

    马源健、陈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源健;陈旭;张嘉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425执1525号马源健(申请执行人)、陈旭、张嘉康(被执行人):马源健与陈旭、张嘉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275.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旭、张嘉康自动履行30275元,申请执行人马源健自动履行完毕。至此,马源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1425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