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秀美、吴广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黑1081执264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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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黑1081执264号之八案件名称
鞠秀美、吴广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鞠秀美;吴广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1081执26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鞠秀美,女,1948年10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波(系鞠秀美女儿),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波斯特家属楼****。被执行人:吴广辉,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黑,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div>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秀美与被执行人吴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广辉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黑龙江、房产)、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广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吴广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发放执行款564126.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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