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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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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1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汪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41号田某某、汪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汪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偿还借款本息5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号为270***849的存款账户,账户余额足以履行全部案件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将其账户余额5550元予以划拨。现划拨的案件款已经到账,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将执行费50元交回本院。至此,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汪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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