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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王月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9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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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93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王月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王月卫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住所地宁晋县城石坊北路。负责人:李旭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娟,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旭倩,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月卫,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月卫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月卫给付其贷记卡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7099.5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月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月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冀0528执931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王月卫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冀0528执93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月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528执93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月卫拘留15天(由于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17369.57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王月卫银行账户(包括网络资金);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月卫存款2101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王月卫存款(包括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月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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