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俊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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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641号案件名称
姜俊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俊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姜俊田,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滕玉英,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于丰义,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于吉升,男,1954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码210222195410205617,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姜俊田、滕玉英与于丰义、于吉升为其他案由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82733.81元。因被执行人于丰义、于吉升尚欠二申请人赔偿款27000元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俊田、滕玉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2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09元和4800元,被执行人支付现金3200元。本院已于将上述款项转付给二申请人,至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辽02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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