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坤霞、朱统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3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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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344号之二案件名称
谢坤霞、朱统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坤霞;朱统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坤霞,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朱统兴,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贺州市八步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谢坤霞与被执行人朱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1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J×××××号宝骏牌小型客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贺州市八步区×××××号房产,本院依法拍卖并予以分配,本案分得案款9798.2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执行到位案款9798.25元,其余款项尚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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