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高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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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19号案件名称
王斌、高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斌;高建华;宋亚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被执行人:高建华,男。被执行人:宋亚治,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亚治逾期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王斌于2021年4月15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向被执行人宋亚治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未履行执行款为:申请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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