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斌、高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19号
  • 案件名称

    王斌、高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斌;高建华;宋亚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被执行人:高建华,男。被执行人:宋亚治,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亚治逾期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王斌于2021年4月15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向被执行人宋亚治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高建华、宋亚治未履行执行款为:申请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